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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展示等导致的技术公开案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网 作者:

                                   产品展示等导致的技术公开案


  产品展示的种类很多,包括技术交易会、产品展销会、产品订货会、产品鉴定会等场合的产品展示以及模型演示等多种展示方式。在审查实践中,判断产品展示是否导致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时要考虑产品展示的性质、目的等多种因素。不管将这种展示公开归入使用公开还是以其他方式公开,其根本点在于产品展示是否使所涉及的技术方案或设计处于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

   案 例

   2001年8月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51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到一项名称为“新型复合彩钢板压型雨阳篷”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判断。该争议专利的申请日为1999年6月9日。本专利授权时的权利要求书是 :

   1、一种新型复合彩钢板压型雨阳篷,包括一张篷面板,一对支架,其特征是:在所述篷面板(1)的下面衬有一层衬板(2),该衬板是一种空心挤塑板。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复合彩钢板压型雨阳篷,其特征是:篷面板
    (1)前后边边缘压有加强强度作用的折边(6);固定在两支架(3)上的篷面板是一张整板,其前部横向压有一道折痕(5),折痕以外的板面朝下微倾。”

   针对上述专利权,请求人于2001年3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具有新颖性。

   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定:1、1999年4月专利权人将具有本专利权利要求1、2所有特征的产品放在武汉市大东门附近卖射钉枪的某个五金商店展示。
   2、1999年5月在武汉市友谊大厦安装了具有本专利权利要求1、2所有特征的产品。

   3、1999年4月专利权人给了请求人具有本专利权利要求1、2所有特征的样品3个。

   4、双方当事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另外,专利权人称1999年5月在武汉市友谊大厦安装具有本专利权利要求1、2所有特征的产品是试制过程,1999年4月给请求人具有本专利权利要求1、2所有特征的3个样品是为了了解市场,因为请求人是一个销售商,专利权人还称1999年4月将具有本专利权利要求1、2所有特征的产品放在某个五金商店展示是为了征求意见。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2001年5月28日的意见陈述转给了请求人。

   在经合议组查实、认定的事实中,与新颖性判断直接相关的事实有:

   i、1999年4月专利权人将具有本专利权利要求1、2所有特征的产品放在武汉市大东门附近卖射钉枪的某个五金商店展示。
   ii、1999年5月在武汉市友谊大厦安装了具有本专利权利要求1、2所有特征的产品,专利权人称这是产品的试制过程。
   iii、1999年4月专利权人给予请求人具有本专利权利要求1、2所有特征的样品3个。
   iv、1999年4月给予请求人具有本专利权利要求1、2所有特征的3个样品是为了了解市场,因为请求人是一个销售商,专利权人还称1999年4月将具有本专利权利要求1、2所有特征的产品放在某个五金商店展示是为了征求意见。

   对于上述事实,合议组认为:

   具有本专利权利要求1、2所有特征的产品无论是在商店展示,还是安装,或者是送给请求人,其结果是使本专利权利要求1、2限定的技术方案处于公众中任何一个人想知道就能知道的状态。尽管专利权人称1999年5月在友谊大厦安装是试制过程,但其并没有陈述试制过程具有保密协议,专利权人称给请求人的3个样品是为了了解市场,因为请求人是一个销售商,在此之前专利权人与请求人并不认识,由此可以推定只要是销售商都可以从专利权人处要到具有本专利权利要求1、2所有特征的样品,以便专利权人了解市场。了解市场其目的就是为了销售,其结果是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处于公开使用状态,导致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丧失了新颖性。

   案例评析

   本案共涉及与使用公开相关的多个事实。就事实1而言,专利权人之所以在申请日前将具有本专利权利要求1、2所有特征的产品放在武汉市大东门附近卖射钉枪的某个五金商店展示,是为了了解市场,从而进入市场,获得商业利益。而且专利权人将欲申请专利的产品陈列于街头,可以肯定的是路人就该产品而言对专利权人不应承担任何保密义务,又因为若想了解争议专利所要求保护的产品结构,对于普通技术人员而言不需要特殊的难以获得的手段,只要见到该产品既能了解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所有技术内容,所以这种产品的展示使得争议专利的技术方案处于公众想能获知便能获知的状态。对于本案而言,通过产品展示,本领于的普通技术人员利用其所具备的技术知识即可了解产品的结构,又由于这种展示是面向不负有任何保密义务的公众的,因此,可以认定公众能够获知该产品所携带的所有技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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