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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和清算法律实务
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是指基于法定事由,将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公司解散只是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原因,在解散过程中,公司丧失的只是从事营业活动的行为能力,其法人资格并不一定消灭。
能够引起公司解散的事由很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事由包括以下几类:(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的,其法人资格消灭,其权利义务由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继受,其他原因的解散,公司进入清算阶段,法人资格仍然存在。(2)公司解散后,其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只能从事与清算目的有关的活动,不得开展营业活动。(3)公司解散后,公司的机关停止行使权利,其与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也终止,将由清算组对外代表公司。
公司清算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清结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最终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使公司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解散时无须进行清算,其他原因导致公司解散的,均应当进行清算,以使最终归于消灭。
在我国,因破产而解散的公司适用破产清算程序,除此之外的其他事由解散后进行清算的,一律按《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
1、成立清算组。公司解散后,应当在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负责解散公司的财产的保管、清理、处理和分配工作,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和公告有关债权人;(3)处理和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的业务;(4)缴清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清理公司财产。清算组负责清理公司财产。清算组在清理财产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进而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如果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4、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组应当先拨付清算费用,然后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1)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2)缴纳所欠税款;(3)清偿公司债务。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5、分配剩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清偿公司债务后,清算组应将剩余的公司财产分配给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6、清算终结。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法人资格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