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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宇维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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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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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是劳动者以货币给用人单位做履行劳动合同的担保,保证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事项,如若违反,就用事先收取的押金来赔付抵充的一项管理制度。

收取押金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自愿收取的,一些特殊的用人单位在招收职工时就明确告诉劳动者,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里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收取押金。按照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指出,为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对制止国有、集体、外商投资和私营企业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向职工收取抵押金(品)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同样,对用人单位向职工收取的劳动合同保证金劳动保护物品及生产工具使用(承包)抵押金等行为也应予以制止。
  至于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上述规定调整范围。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实行内部经营承包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成员除外)。否则,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处理。

一种是用人单位擅自收取的, 带有强制的性质,这是国家所不允许的。劳动者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劳动部门责令用人单位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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