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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例外
以下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法。商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法。商
3.对被劳动教养或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前提是原告没有被监禁和被劳动教养法。商
4.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商
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