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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宇维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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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例外
来源:法商网 作者:

                                    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例外

以下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或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前提是原告没有被监禁和被劳动教养



  4.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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