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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的概述
来源:www.counsel55.com 作者:

                                       合同变更的概述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前者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权利义务予以改变的现象。后者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不论是改换债权人,还是改换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移转给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因此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这将在第二节中详述。此处仅讨论合同内容的变更,即狭义上的合同变更。

  合同的变更,从其原因与程序上着眼,在我国法上可有以下类型:

  其一,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变更合同,如债务人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履行合同的债务变为赔偿损失债务;
  
  其二,在情事变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诉请变更合同,法院依职权裁决变更合同;

       其三,在合同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情况下,有权人可诉请变更或撤销合同,法院裁决变更合同;
  其四,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
      其五,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使合同变更。

  传统民法及其理论认为,合同的变更分为债的要素变更与非要素变更。所谓债的要素变更,是指给付发生重要部分的变更,导致合同关系失去同一性。何为重要部分,应依当事人的意思和一般交易观念加以确定。按照一般交易观念或者当事人的意思,认为给付的变更已使合同关系失去同一性的,即为债的要素变更,不再属于合同的变更,而为合同的更改。例如,买卖汽车变为买卖拖拉机,加工承揽债务变更为支付一定货币的债务,租赁甲楼变更为租赁乙楼等,均为债的要素变更,合同关系失去同一性,不再属于合同的变更,而应为合同的更改。与此相反,非要素的变更未使合同关系失去同一性,当然为合同的变更。标的物数量的少量增减、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期限的顺延等均属此类。

  合同法应否区分合同的变更与更改,意见尚不一致。因合同的变更未使合同关系失去同一性,合同债权所附着的利益与瑕疵原则上继续存在,而合同的更改已使合同关系失去同一性,旧债权所附着的利益与瑕疵归于消灭,法律效果明显不同,故区分合同的变更与合同的更改,即区别要素的变更与非要素的变更,在理论上更为合理,但合同法未作上述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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