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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宇维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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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来源:http://www.law999.net 作者:

                                    关于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 协商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2. 债权的转让及例外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转让的例外:( 1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 债务人的抗辩权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4. 债务转让及前提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5.  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债务转让的规定。

6. 主体合并、分立对合同责任的影响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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