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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未过户合同仍有效
2003年11月初,刘江将自有住房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韩涛,房款已付,但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去年2月,该房价格涨至约11万元,刘江遂要求韩涛再付3万元,韩涛不同意。刘江认为尚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买卖行为未成立,遂诉至法院,要求韩涛将房屋退回。法院判决驳回了刘江的诉讼请求。 一般来说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对房屋买卖而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了如下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该法并没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是买卖房屋合同本身的生效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因此,本案的买卖房屋合同自成立时起,已经生效,虽未办过户登记手续,但该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所以刘江的诉讼请求是得不到支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