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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宇维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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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的订立
来源:http://www.law999.net 作者:

                                              关于合同的订立

1. 主体资格: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2. 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 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 )标的;( 3 )数量;( 4 )质量;( 5 )价款或者报酬;( 6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 )违约责任;( 8 )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4. 合同的订立方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一,要约

  意思表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 内容具体确定;( 2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到达时间。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销的例外:( 1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失效的情形:( 1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承诺的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承诺到达时间。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的效力。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5. 合同的成立

  所谓合同的成立, 是指各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成立的要件:( 1 ) 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 )订约当事人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 )合同的成立应经过要约和承诺。

  以上只是合同成立的一般成立要件,实际上,由于合同性质的不同和当事人约定的不同,许多合同具有其特定的成立要件。

  合同成立的时间: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6. 格式合同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6 )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7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7.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过失或故意致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应承担的财产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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