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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按照《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为“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一方所享有的合同权利就是对方负有的合同义务,如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就无权享受合同权利,合同权利义务是一致的、对等的、公平的。
按照《合同法》对买卖合同相关内容的规定中得出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有:
一、 卖方的合同义务有:
1.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地点、数量、质量、包装方式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该条义务是买卖合同中买方的主要义务。对其中的任一项的违反,都将承担违约责任。
2.卖方对所出卖标的物承担约定的、法定的质量担保义务。
3.卖方对所出卖标的物承担权利瑕疵担保,及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4.卖方向买方交付所卖标的物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义务。主要包括;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保修单、发票、检验合格证、保修单、质量保证书、装修单等单据资料。该向义务是卖方的从合同义务。
5.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负担通知、协助、保密的义务。此项义务为一种合同附随义务。
二、 买方的义务有:
1.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地点、数额、方式支付买卖合同货款的义务。
2.接受卖方交付的标的物的义务。对卖方多交、提前交付、货物质量有瑕疵时有权拒绝接受。
3.及时检验卖方交付的标的物的义务。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质量检验期的,应在约定的检验期内进行,没有约定质量检验期的,应在一段合理期间内进行,到底是多长时间算是合理期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按照合同法规定,自买方接受货物的交付之日起两年内,买方没有通知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或在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内没有通知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视为货物质量符合要求,由此产生的质量问题由买方自己承担。
4.对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货物或卖方多交付的货物,买方拒绝接受的卖方的货物有暂时保管、紧急处置的义务。这种情况下的保管可以收取保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