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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同法》对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是一种转让特定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一、 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租赁物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用途的义务。出租人违反该条义务,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2.在租赁合同期间维修租赁物的义务。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但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因出租人的原因没有及时维修,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3.对所提供的租赁物承担正常使用、收益的瑕疵担保义务。出租人违反该条义务致使承租人不能正常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者请求减少租金。
4.对所提供的租赁物承担权利担保义务,及保证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权利导致承租人不能正常事业、收益的义务。出租人违反该条义务致使承租人不能正常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
二、 承租人的义务:
1.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方法做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如违反该条义务,致使租赁物遭受严重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损失赔偿。
2.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租赁物由承租人占有并使用、收益,承租人应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违反该项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承租人在没有征得出租人的同意的前提下,不得随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在租赁物上增设他物。承租人违反该条义务,出租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4.承租人在没有征得出租人的同意的前提下,不得随意转租。承租人违反该条义务,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5.支付租金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在此期间内,承租人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6.返还租赁物的义务。租赁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以后,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