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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职工起诉国资委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8)—中行初字第309号
起诉人:(41名职工情况略)
起诉人XXX等人来我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起诉人诉称,起诉人系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总医院(以下称总医院)职工。2004年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建公司)根据国家经贸委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精神实行减负,将其下属的总医院整体移交过程是总医院党委不知情、未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情况下进行的。当时中铁建公司同意将总医院交给北京朝阳医院实行企业化管理,并上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因实施企业化管理不符合国家法规和政策,市政府办公厅(2004)16号文件要求将总医院并入朝阳医院,由卫生局管理。但是市卫生局、财政局、人事局、市发改委、市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没有按照16号文件执行,将总医院定为事业单位,由朝阳医院实施企业化管理。2004年上报国资委并得到批复后,市卫生局注销了总医院并将其定性为社会办非盈利性医疗机构-朝阳医院京西院区(以下简称京西院区),任命朝阳医院法人代表王辰为法人代表,进行企业化管理。京西院区成立后,一直借用朝阳医院名义及法人资质对外营业,没有进行机构注册及法人注册,单位性质不明,没有工会,没有监督机制违法侵害职工的事情时有发生,职工投诉无门。2007年4月京西院区人力资源部以给职工调工资为名,要求职工与京西院区签订一年岗位聘用合同,该合同称自本合同签订后原劳动合同失效,至此职工才知道主辅分离事实真相,才明白总医院与朝阳医院之间不是业务托管、并入朝阳医院,而是总医院被注销了,总医院职工事实上已经成为朝阳医院的黑工。起诉人认为中铁建公司未经总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分离医院,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国资委在没有获得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北京市编委没有出具手续的情况下批准中铁建公司划转总医院的行为,违反了国经贸企(2002)859号、(2004)265号文件精神。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主辅分离行为无效。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案件的受理条件。本案起诉人不属于行政起诉的受理条件。本案起诉人所诉不属于行政起诉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XXX(41名职工姓名略)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晓巍
代理审判员 王 贺
代理审判员 王春光
二00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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