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纷争导致公司停业 两级法院判决公司解散
执行庭还是审判庭委托清算困扰法院
公司陷入僵局怎么办?股东可以起诉解散公司。公司被判决解散以后,股东之间无法组成清算组,申请法院清 算,这项工作是由执行庭办理还是由审判庭办理?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现在就遇上了这样的困扰。不久前,江苏省海安、南通两级法院审结了一起小股东诉请解散公司案。终审判决解散公司后,股东之间就清算问题还是达不成一致,于是在9月份申请法院执行,但是,这项工作是由法院的执行庭还是由原先的审判庭受理并成立清算组,因为公司法对此没有规定,法院还在讨论中。
合作伙伴四上法庭
海安县的陈某与被告章某系干姐妹,为共同致富寻求创业之路,二人于2003年12月1日共同出资设立了某销售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陈某出资20万元,拥有公司40%的股份,章某出资30万元,拥有公司60%的股份,章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为公司监事,公司经营期限为5年。起初公司经营得红红火火,盈利颇丰。但是好景不长,随着时间的推移,二人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各自的权益逐渐发生纠纷,直接导致公司于2004年12月停止经营,最终闹上了公堂。 在经过三次互诉仍未解决矛盾之后,2006年1月16日,也就是新修订公司法施行后不久,陈某将章某及销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散公司并对公司进行清算。至此,这对干姐妹打起了第四场官司。
是散是合各有说词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原告陈某称:我与章某基于信任共同出资办公司,是为了使资本得到增值。自2004年12月下旬起,公司在经营、管理上出现严重困难,章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的款项存入个人账户,利用其控股权利使公司处于停业状态、使公司与其他经营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得不到及时的清理,导致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受到实质性损害,尤其侵犯小股东的利益,股东之间的矛盾已经激化、无法调和,公司已经具备了解散的法定条件,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章某、销售公司则认为:在前三次诉讼中,原告陈某曾举证证明公司营业状况是良好的。目前公司经营管理虽然存有困难,但造成停业的原因在于原告方:陈某丈夫侵占公司流动资金,致公司经营周转困难;陈某及其丈夫强占公司门面,致使公司无法营业;陈某未经公司许可,盗运公司摩托车30余辆并销售,但销售款至今未返回公司账上。原、被告间的矛盾未到不可调和的地步,只要陈某夫妇将侵占的财产交还公司,公司仍能良好运行。所以,陈某起诉所依据的事实不符合公司章程约定的公司解散事由,也不符合公司法中司法解散的规定,请求法院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陷入僵局判令解散
在对证据分析认定、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江苏省海安县法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性和人合性的统一,而人合性即股东间的个人信任关系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特征,也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公司的存续以股东间的良好信用和合作关系为纽带,一旦股东间的关系破裂,则股东的共同发展即失去了存续的基础,因此公司法赋予了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本案中,销售公司的两股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各自的权益多次发生纠纷,并引发多起诉讼,诉讼后,也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矛盾,且公司已长期停止经营,原告陈某作为持有公司40%股权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诉讼主张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原告陈某要求解散被告某销售公司;原告陈某与被告章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组成清算组,并依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清算程序对公司进行清算,逾期未清算,由法院委托清算,清算费用由陈某与章某按各自的出资比例负担。对此判决,章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