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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的效力和法定程序
公司解散的效力是指公司解散作为一种法律事实状态所引起的相关法律关系的变化。公司解散的效力可概括为: 1.公司即将消灭,依法必须进入清算程序;如果是合并分立导致的解散,也必须依法处理现有的债权债务。 2.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限制,不得继续经营业务,只能在清算范围内从事活动。3.在解散过程中,由清算组接管公司代表机关和业务执行机关,行使对内执行清算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力。 4.未到期的公司的债权债务视为已到期,由清算组进行清理。 5.对公司解散之前享有权利的人可以主张相应的权利,直至起诉公司。
公司解散的法定程序:
一、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成立清算组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除了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之外,公司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三、通知、公告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四、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五、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六、清算分配
公司财产再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七、制定清算报告,报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八、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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