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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劳动合同结束并解散,对怀孕期的女员工有何补偿
一、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二、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三、你的情况是:“现已怀孕一个多月,与公司的合同是2008年6月30日到期”。《劳动合同法》对此种情况没有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
如果公司把新工作给你,而你认为不合适或不接受,只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有经济补偿。
四、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会有三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1. 公司和你一方或者双方不予续签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2. 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等)续订劳动合同,你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
3. 公司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等)续订劳动合同,你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从2008年1月1日算起。
因为此项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在2008年之前的劳动法规是没有经济补偿的。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才对此项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有经济补偿的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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