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法律顾问网   今天是:
首  页
信息中心
公司设立
劳动人事
公司运营
知识产权
合同纠纷
兼并收购
改制重组
股权纠纷
股权转让
外商投资
公司上市
房地产
破产清算
公司解散
法律法规
律师诉讼
精选案例
在线咨询
常用文本
律师文选
律师团队
服务范围
联络我们
Legal Bar
 

王宇维 律师

电话:   58619715/16/17/18
传真:    58619719
移动电话:13801158052 
网址:   http://www.lawhall.com/
E_mail:lawyerwyw@163.com
MSN:  lawyerwyw@hotmail.com
QQ:   875732212
地址: 北京朝阳区甜水园街6号中国检验检疫大厦14层(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详细介绍>>

· 北京市各法院地址电话及交通一览
· 郎咸平炮轰证监会打压股市
· 周小川:中国经济首季总体良好
· 基金经理普遍对后市悲观只好忍痛减
· 商业银行参与股指期货管理办法有望
· 百丽国际16亿元收购江苏森达 成鞋
· 四大原因推动房价上涨 房价涨速在
· 温商大手笔收购洛阳国企 涉及收购
· 宝钢股份收购南通钢铁92.5%股

· 房地产代理销售合同
·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
·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
· 商品房预售合同
· 商品房预售合同 示范文本
· 北京市劳动合同范本
· 销售确认书(凭样品买卖)
· 北京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 Regulation on Realty Management
·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 Foreign Trade Law of the People
· Land Administration Law of the P
· Negotiable Instruments Law of th
·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 Securities Law of the People’s
· 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
 
当前位置:主页>公司设立>股份公司设立>正文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
来源: 作者: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这里所谓“向特定对象募集”,即俗称的“定向募集”,是指募集资本有确定的对象。

     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是指依法筹办创立股份公司事务的人。《公司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应当达到人民币五百万元或法律、行政法规的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指的是发起人为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份、筹办其它公司登记事宜时,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应经创立大会通过。由于筹办创立股份公司事务的人是发起人,因此,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公司章程应当由发起人制订。对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全体发起人就是全体股东;而对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而言,除发起人外,还有其它认股人参与,因此,制订公司章程,应由发起人和其它认股人参加的创立大会半数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股份公司为了与其它企业、公司相区别,必须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并且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股份公司还应当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相关条款的要求,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新《公司法》将公司设立制度由审批制与准则制并存调整为准则制。体现在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设立上,就表现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分立,由原来均需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修改为按照法定的条件进行登记,取消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登记前的审批制度。

版权所有:王宇维律师
备案信息:京ICP备08000057号